档案被扣达三年 一裁三审终维权

附相关法律法规: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第五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产生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产生的争议,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后,当事人依法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十三条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一)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二)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三)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本解释自二OO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解释施行前本院颁布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解释的规定为准。

2、《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其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

3、《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四条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4、佛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联合发文(佛人字[1997]60号)通知,凡属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以上职称或属干部身份的流动人员,其人事档案必须由市委组织部和市人才中心负责管理,其他单位均不得保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本律师为本科学历,且已与佛山照明解除劳动合同,系前述流动人员,所以佛山照明应依法将本律师个人档案移交佛山市人才交流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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