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被扣达三年 一裁三审终维权

本律师不服佛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决定,再次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佛山照明再次否认接收过本律师档案,并以超过时效为由要求法院驳回本人起诉请求。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06)佛禅法民一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佛山照明接收了本律师的个人档案,但因双方劳动合同早已于2003年解除,以超过时效为由驳回起诉请求。

本律师认为:离厂后,佛山照明未将本律师个人档案依法移交佛山市人才交流中心,也从未通知本律师办理转档手续;本律师此前也没有要求佛山照明转送档案,所以在本律师就本案起诉前,双方未就档案移送问题产生劳动争议。本律师于 2006年3月21日要求佛山照明在10日内将个人档案依法移交佛山市人才交流中心遭到拒约,那么双方就档案移交问题产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应从 2006年3月21日起算。一审判决将2006年3月就档案移送问题产生的劳动争议的时效从2003年2月双方就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之日起算,这完全是将不同时间发生的不同内容的新旧两个劳动争议作为同一劳动争议处理,并以此确认本律师的起诉请求超过时效,这是违背事实和法律的。

于此,本律师不得不向佛山市中级民法院提起上诉。后佛山市中级民法院审理认定:佛山照明接收了本律师的个人档案;双方就档案移交问题产生劳动争议的时间应从 2006年3月21日起算,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06]6号)第十三条规定,确认本律师提请劳动仲裁未过时效。法院最终于 2006年12月6日做出(2006)佛中法民四终字第9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06)佛禅法民一初字第1147号民事判决;佛山照明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本律师个人档案移交佛山市人才交流中心。

至2007年3月,因佛山照明未履行判决,本律师提请强制执行。而佛山照明此前一直坚称从未接收过的本律师个人档案又突然被“找到了”,并于 2007年4月5日移交到佛山市人才交流中心。

感言:

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但在这场档案官司中,被告却以档案争议不在应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之列要求作为劳动者的本律师证明档案在其处,最终法院也不得不要求作为劳动者的本律师证明个人档案在公司这一事实,而众所周知的是档案均是通过“公对公”的形式流转的,个人根本不能接触他本人的档案!这又让本律师何其为难!!虽然档案是通过机要局转寄的,但机要局可供查询的交寄数据只保存一年时间,而我早已离校5年多了,根本无法查证。在此,我不得不感谢母校江南大学的同学、老师,他们为我找到了当年档案转寄的《通知》与《机要文件交寄单》,以及同学刘勇在百忙之中抽时间出庭为我作证,彻底粉碎了佛山照明的无赖谎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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