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被扣达三年 一裁三审终维权

2001年7月,本律师与同专业同学刘勇,大学毕业时一同进入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佛山照明)工作,同时户口与档案也转入佛山照明处。双方签订《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时,佛山照明明确要求将本律师个人档案投寄到公司。学校将刘勇与本律师的贰份档案袋是以一封机要文件寄给佛山照明。
在工作期间,因佛山照明不能按时发放工资,本律师与刘勇及另一同事何金权三人一齐于 2003年2月8日要求与佛山照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原合同规定3年期限)。双方因此产生争议,后刘勇与佛山照明达成和解,佛山照明也于 2003年2月离职时交还了刘勇个人档案。而本人则未接受和解,坚持提请劳动仲裁,直至法院诉讼,最终经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2003)佛禅法民一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佛山照明存在过错,本律师解除合同合法。

本律师离厂后,佛山照明未将本律师个人档案依法移交佛山市人才交流中心却一直扣留达三年之长。 2006年3月1日,本律师应聘到广东伟伦律师事务所工作,单位要求调取、审查本律师的个人档案。本律师即于 2006年3月21日以传真形式发《催告函》要求佛山照明在10日内将本律师个人档案移交佛山市人才交流中心以便进行托管,但佛山照明未作任何回应。2003年7月佛山市实行户籍管理新制度,大学生可将户口迁移到居委会,本律师曾多次向佛山照明要求将本律师户口迁移到江北居委会,但佛山照明置之不理。

在当时对于档案争议是属普通民事诉讼还是劳动纠纷,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在网上查找的案例,有的地方以普通民事诉讼处理,有的则以劳动争议处理。为了尽快取得档案,本律师于 2006年3月27日就户口和档案问题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佛山照明依法将个人档案移交佛山市人才交流中心。

法院于 4月4日受理立案,并于 4月25日开庭审理。佛山照明居然在庭审答辩中否认接收过本律师档案,并以超过时效为由要求法院驳回本人起诉请求。法院后于 5月17日做出 (2006)佛禅法民一初字第124号《民事裁定书》以户口问题归劳动行政部门管辖,档案问题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为由驳回本律师的起诉。

本律师于 2006年6月16日向佛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就佛山照明拒绝移交档案行为提请劳动仲裁。佛山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 2006年6月22日以超过时效为由做出佛劳仲不字[2006]第401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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