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太状告《佳人当道》侵权案败诉(图)

认为电视连续剧《佳人当道》中的部分情节和自己自传雷同,侵犯了自己的著作权,律师周立太把《佳人当道》的出品人告到法院,要求赔偿50万元。日前,市五中院判决驳回周立太的起诉。昨天,周立太称,他刚刚收到判决,目前已提出上诉。

  律师:

  电视剧原型就是我

  周立太称,深圳金喜影视文化有限公司在2007年摄制完成的电视连续剧《佳人当道》,与他写的自传体纪实小说《我的前半生》绝对不是“如有雷同、实属巧合”。他的小说写了自己律师从业经历及如何为民工维权的故事等内容,而《佳人当道》中的律师给民工维权的情节,原型就是他本人,书和剧之间有相似和相同的地方。

  据法院查明,周立太根据其个人经历创作了自传体小说《我的前半生》。该作品以纪实的手法,采用第一人称陈述周立太的个人经历,文中还引用了大量他本人经历的司法裁判文书、访谈文章及媒体对他的报道。书中引用的新闻报道和访谈文章均由记者署名发表,其中包含有原告在接受采访时所作的部分陈述。

  理由:

  剧情和自传很相似

  据了解,书中关于周立太的人生经历中,主要涉及他在深圳等地为伤残民工维权,大幅度提高了赔偿金额,被誉为“民工保护神”。但因为周立太与自己的当事人签订的是风险代理合同,部分民工得到赔偿后欠下律师费跑了。他为此将欠律师费的民工告了。

  而电视剧《佳人当道》是一部都市系列轻喜剧,以轻松幽默的风格,描述了几位律师的工作和情感生活。周乔方非是剧中男主角,剧中有四集涉及周乔方非将拒付律师费的8个民工集体告上法庭的情节。其中涉及民工内容的总时长为15分47秒,占四集电视剧时长的9.2%。

  法院:

  电视剧具有独创性

  法院审理认为,周立太的自传体小说《我的前半生》作品中引用的裁判文书和新闻报道、评论等内容属于客观事实,不具有独创性,原告对其不享有著作权。关于周立太所称的口述作品,是其接受新闻媒体采访后,由记者或采访人发表的访谈、评论文章,不算其口述作品。对于小说和电视剧作品的情节中关于矛盾的发生、发展和解决的过程均有较大不同,于整体情节上具有显著差异,不足以构成相似或相同。

  法院还认为,周立太创作完成《我的前半生》之前,为民工维权的人物原型和故事素材已在全国范围内,通过网络、新闻、司法裁决等公开披露,成为社会公众知悉的公知事实,对于公知的新闻事实,任何人都可以利用其作为素材创作作品。《佳人当道》人物原型和故事元素部分取材于周立太的个人经历,但个人经历本身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该剧在艺术形式、表现手法等方面与周立太的小说有实质差异,具有独创性,并未对小说进行抄袭或复制,也不是对小说的改编,据此一审判决驳回周立太索赔50万元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