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研究室就人肉搜索等网络行为答问

1、进一步完善规范网络行为的相关立法

考虑到网络侵权对社会生活带来的诸多负面影响,我国法律有必要对此作出专门规定。从现行法律来看,相关刑事法律规定已相对完善,而民事法律规范还较欠缺。目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正在制定的《侵权责任法》(草案)中涉及了网络侵权问题。建议立法机关加强对网络媒体等新媒体合法表达界限问题的研究,力争在《侵权责任法》中做出详细规定。同时,建议加快“个人信息保护法”立法进程,切实加强对个人信息的法律保护。

2、建立健全隐私权保护的相关制度

应当重视网络环境下隐私权的保护,特别是强化网络经营者的责任。网络经营者主动发布的资讯,应对信息内容的合法性和信息来源的可靠性进行谨慎核实,如果未尽到谨慎核实义务而发布了侵权信息,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对于网络论坛(BBS)、博客等互动空间网民发布的信息,网络经营者接到权利人投诉发现有侵权情形发生的,须采取必要措施,否则要与侵权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加强网络管理和行业自律

要依法加强网络管理,同时还应强调网站自我约束,加强网络行业自律机制建设。据了解,有关职能部门坚持依法管理、科学管理、有效管理,统筹协调、齐抓共管,打开了网络文化建设的新局面。建议借鉴国外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发挥互联网行业组织的作用,推动网站通过自我约束,规范自身发展。

4、加强网络道德建设,强化网民法律意识

应加强网民的思想道德建设,充分发挥网络舆论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道德的作用。要引导网民进行自我道德约束,尊重他人合法权益。我们注意到,近年来有关部门大力推行“文明上网、文明办网”大兴网络文明之风活动,取得了明显成效。建议宣传、文化、信息等相关主管部门加强宣传引导,倡导网上言论理性文明,使网民自觉维护网络空间的伦理健康和法律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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