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研究室就人肉搜索等网络行为答问

最高法研究室就人肉搜索等网络行为答问

增强法律意识规范网络行为 促进网络健康有序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答新华网记者问

随着互联网等新兴媒体快速发展,信息传播渠道大大拓宽,公众意见表达空前活跃,网络舆论对社会生活的影响越来越大。与此同时,如何增强法律意识、规范网络行为,也给网络媒体和网络舆论发展提出了新的课题。就此,新华网记者近日采访了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

问:有的网民认为,网络具有虚拟性和匿名性,是自由开放的,自己的行为在网上可以不受约束。这种观点是否正确?

答:网络世界不是虚拟空间,而是现实社会的一部分。如果网民的网络行为对于他人的现实生活产生了实际影响和不利后果,就要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网民如果不考虑社会后果,无视法律,罔顾约束,在网上发布信息攻击他人,如对其进行密集型的辱骂等,就演变为“网络暴力”。

问:人民法院去年审理的王菲案被称为“网络暴力第一案”,在社会上引起广泛关注。请问,最高法院对于网络“人肉搜索”现象有何看法?

答:网络技术是把双刃剑,给人们生活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公众权益保护带来新的困扰。如“人肉搜索”将搜索对象的家庭住址、家庭成员情况等个人私密信息公布在网上, 严重影响了他人正常生活。再如,目前困扰大家的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身份证号码、银行卡密码在网上被盗取的现象时有发生,给公民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如何在网络上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是我们需要认真研究的新课题。

“人肉搜索”在民事法律上主要涉及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问题。隐私权是现代社会公民的一项重要民事权利,是指公民个人对其私生活安宁、私生活秘密等所享有的权利。目前我国法律对于隐私权没有明确规定,只是通过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将隐私权涵盖在名誉权下予以保护,在刑事法律上主要通过侮辱罪及诽谤罪进行规制。

人民法院近年来审理了一些相关案件,一方面使网络暴力受害者能够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通过司法裁判正确引导网民的网络行为,促进网络健康有序发展。但是目前判定网络侵权违法行为还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有一定难度,规范和引导网络言论还应通过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来实现。

问:当前网络已成为公众理性表达和有序参与社会监督的重要平台,请问网络监督应当如何把握?

答:正当的舆论监督,对于促进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保障公权力正当行使具有重要意义。网络舆论监督在揭露渎职腐败行为、谴责道德缺失现象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舆论监督也应依法进行,网络调查不能取代政府和司法部门对事件的调查处理。一些网民出于朴素的善恶意识、正义观念、嫉恶如仇思想和同情弱者心理等人之常情,打抱不平、“行侠仗义”,可以理解。但是在并不了解全面情况和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轻率出手,置法律于不顾,随意进行个人道德审判,就超出了正常舆论监督的范畴。

问:对于规范网络行为,促进网络健康有序发展,最高法院有何建议?

答:网络媒体、移动媒体等新媒体还属于新生事物,发展变化迅速,其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需要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我们建议采取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推动网络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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