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索赔在交通事故的问题

    二、施救与查勘

    当保险标的遭遇危险时,为了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某种控制危险的措施,即为施救。施救的目的是将危险控制在萌芽状态,将损失降到最低。例如,在火灾保险中,发现保险标的失火就应该应该积极有效的灭火;在洪水或其他自然灾害危害保险标的时,就应该立即组织防洪抢险,最大限度地减少各种损失的发生。

    1、 施救的主体。《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可见,施救的主体为被保险人。如前所述,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均有及时通知保险人的义务。保险人接到报案后,应该尽快立案,并立即派人介入。在许多情况下,保险人介入时,正是施救过程中。还由于牵涉到施救费用等问题,保险人往往与被保险人一起,制定施救方案,完成施救过程。况且,施救的本意是为了减少损失,其直接的结果是可以减少保险人的赔付金额。因此,保险人也应该是施救的主体。

    2、 施救的费用,指当被保险标的遭遇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是,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员和受让人等采取措施抢救保险标的,以防止损失的扩大而支出的费用。

    《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这是因为,保险人是施救结果的最大受益人。由于险种不同,对施救费用项目和金额的约定也有所不同。例如,在车辆损失险条款中,施救费用是一个单独的保险金额;而在第三者责任险中,施救费用则不是一个单独的赔偿限额。又如,车辆损失险中,以下施救保护费用可以补偿:保险车辆发生火灾时,被保险人或者允许的驾驶人员适用非专业消防单位的消防设备的合理费用和设备损失;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雇用吊车及其他车辆进行抢救的费用;将出险车辆拖运到修理厂的运输费用;抢救过程中,因抢救而损坏他人的财产,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的费用;抢救车辆在拖运受损保险车辆途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扩大的费用和增加的支出;对当地确实不能修理,经保险公司同意去外地修理的移送费等等。如果造成人员伤亡,《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保险人应该赔偿的合理费用还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就医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伤残鉴定费需经保险人同意)、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伤亡者直系亲属及合法代理人参加交通哦哦哪个非事故调处的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保险车辆出险后,其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罚款以及精神损失补偿费、困难补助费、被保险方处理事故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招待费、送礼费以及其他超过规定的费用,保险公司则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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