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索赔在交通事故的问题

保 险 事 故 的 处 理 程 序

    保险事故的处理程序,指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协同保险人完成保险事故的核定、赔付全过程的一般步骤。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而言,它通常要经过下列环节:报案、、申请给付、接受给付等;对于保险人而言,则要经过立案、查勘案情、审定责任、赔款计算和赔付结案等。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与保险人在赔付问题上有很大分歧,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还有可能启动仲裁或者诉讼程序。

    保险事故的处理包括以下程序:

    一、报案与立案

    发生了保险事故,通常称为出险。出险后,通知保险公司发生了保险事故即为报案。一般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最有可能最早得知保险事故的发生。《保险法》第21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通知保险人是一项法定义务,对于保险人正确理赔极为重要。一方面,保险人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另一方面,可以及时调查损失发生的经过,搜集证据,正确理赔。

    1、保险事故的通知内容,主要是通知义务人知悉的保险事故发生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情况。具体包括包括保险单号、被保险人姓名、出险时间、事故原因和性质、出险地点、受损标的的种类、范围以及损失程度、与报案人联系的方式等。当然,投保的方式不同,需要通知的内容也略有不同。如人身保险中,通知的内容还包括就诊医院、诊断结果等。

    2、保险事故通知的时间,保险法规定为“及时”,但尚无确切的时间要求。一般在具体的保险合同中约定有“保险事故通知条款条款”。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盗窃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盗窃损失后应保存现场,向当地公安机关如实报案,并在24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不予赔偿。《家庭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该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5日内通知保险人。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所致保险人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等内容。保险合同中对于出险通知有约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通知义务。如果保险合同中未约定具体时间,可以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行掌握,但基本要求是及时通知。关于通知迟延或者未履行通知义务所承担的责任,保险法也未明确规定,可由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商定在保险合同中约定。

    3、通知的方式,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采用口头方式。但合同中约定须以书面方式进行的,则应以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或代理人。常见的通知方式有:电话、传真、书信或到保险单载明的保险人办事机构报案、业务员转达等。报案时要填妥报案通知书,作为索赔的依据。

    4、对于存在非正常原因导致保险事故可能性的案件,如车祸、凶杀、不明原因死亡等,以及保险事故造成对第三者的损害,可能会引发诉讼的案件,除了向保险公司报案外,还应该及时向公安、交警等政府执法部门报案,以便尽快侦破案件,尽快理赔。

    保险公司接到报案后,应该积极开展定损核赔工作,在与保险底单核对无误后,着手立案。立案时,应将被保险人姓名、保险单号码、出险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损失约数等详细记录下来,并请被保险人填写出险通知书(一式二份)。根据被保险人报送的出险通知书,抄录有关保险单副本和批本一份,以便查勘理解前能了解承保的有关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于需要现场核查的案件,保险公司应派人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情况并进行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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