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可否算作遗产进行继承?



  死者的死亡赔偿金的赔偿对象是其家属,即与死者有血缘关系或者身份关系,同时又存在情感相依、同财共居的特殊利害关系的人。只有对这样的人,死亡赔偿金才能发挥其精神损害赔偿功能和可能经济利益损失的补偿功能。

  另一种意见认为,死亡赔偿金属于死者的遗产。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之间按继承顺序加以分割。

  死亡赔偿金是致人死亡后的一个赔偿项目,其概念目前还不能从其本质属性方面来准确定义,只能从实务操作的角度、用排除的方法来对其概念作一个粗略的解释。即,死亡赔偿金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造成他人死亡的后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除了赔偿抚(扶)养费、丧葬费及直接经济损失外,还应另外赔偿的一笔补偿费用。

  死亡赔偿金性质的确定对解决死亡赔偿金的许多问题都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要研究死亡赔偿金的有关问题,应首先确定死亡赔偿金的性质。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是属于财产损失方面的赔偿,还是属于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死亡赔偿金在性质上是属于财产损失方面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死亡赔偿金为精神抚慰金,是属于精神损害方面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是间接损失,肯定是不能继承。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也是依据该项条认定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的,同时认为: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遗产的任何一项,因此死亡赔偿金不是遗产。但是在死亡赔偿金的处理分配中,却又是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在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之间按继承顺序加以分割。在这里,死亡赔偿金就成了既不是遗产,但又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进行处理和分配的“怪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均认定了死亡赔偿金是财产损失,直接推翻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规定。

  综上所述,财产损失是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可以进行继承的,死亡赔偿金死者死亡时产生的财产损失,符合《继承法》第3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可适用该项对死亡赔偿金按《继承法》的规定在死者的法定继承人之间按继承顺序加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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