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赔偿金可否算作遗产进行继承?

 2008年1月,李某在一交通事故中身亡,肇事方赔偿死者家属各种损失20万元,其中死亡赔偿金为5万元。后李某之妻刘某改嫁,原与李某一家共同生活的李某之弟李某某要求对5万元死亡赔偿金进行分割,刘某不允,李某某遂向法院起诉。审理中出现了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而是对死者家属的一种精神抚恤费用,应当在死者的直系亲属和与死者有夫妻关系的人之间合理地加以分割。

  死亡赔偿金是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的损害赔偿,其内容是对收入损失的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第1款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第3款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从该司法解释的含义可以看出: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不是给予特定的人的,而是给予一定范围内的对象,或者说是给予符合某一标准的对象。有审判员认为死者死亡赔偿金是给予与死者有血缘关系或者婚姻关系的,并且在死者生前与其共同生活,经济联系和情感关系比较密切的人的一笔补偿费用。

  这种观点认为,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死者的遗产。理由是,《继承法》第3条对遗产的概念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显而易见,死者的死亡赔偿金不属于上述遗产的任何一项。将其认定为死者的遗产是不正确的。死亡赔偿金也不同于死者生前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死者生前被扶养人的生活费是对死者生前所扶养的人因死者的死亡所遭受的间接的经济损害的赔偿。即由于死者的死亡,其生前所扶养的人失去了死者将要给予其的生活费用。这种费用具有现实性,死者如果不死亡,在一般情况下都会加以支付;间接性,它不是当前利益的损失,而是将来会取得的利益的损失;一般生活保障性,这笔费用的功能是为了保障死者生前所扶养的人的一般生活。而死亡赔偿金既是一种精神损害赔偿,也是一种可能的经济损害的赔偿。作为精神损害赔偿,它补偿的是与死者有特定利害关系的人精神上所受的巨大痛苦。作为一种可能的经济损害的赔偿,它是对与死者有特定利害关系的人所可能遭受的经济损害的一种赔偿。死亡赔偿金除了具有精神损害赔偿这一特殊功能之外,其经济损害的赔偿功能也不同于被扶养人的生活费。首先,这种经济损害不具有现实性,只具有可能性。它补偿的是与死者有特定利害关系的人可能取得的一种利益的损失;其次,它的功能不是为了保障补偿对象的一般生活,而是补偿其因为死者的死亡而丧失的生活改善的机会。法律一般不保护当事人可能取得的利益,但由于致人死亡是一种最为严重的侵权行为,其社会危害性非常之大,为了发挥法律的平衡功能,使因“致人死亡”这一特殊的侵权行为造成的当事人现实中的和心理上的不安和不稳状态恢复平衡,法律要求侵权人对当事人的可能利益的损失作出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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