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资的来源与性质是房屋权属认定的关键


  三、不动产权属证书对于房屋权属认定的证明效力
  本案中,在双方当事人对该房产证的证明效力均存在争议的情况下,该房产证能否作为认定讼争房屋权利归属的证据?实际上,这个问题的核心在于如何看待不动产权属证书在涉及确权之诉等民事诉讼案件中的效力问题。
  一般来说,房屋权属证书是行政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具有证据资格,但并不能直接决定实体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的外在表现形式,只具有推定的证据效力,与实际权利状况并不一定完全吻合。因此,对于确认房屋权属之类的案件来说,法院就需要依法查明案件相关事实,理清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确认真实的不动产物权归属。本案中,虽然讼争房屋的房产证系在励曙杰和蔡侠赢婚后取得,但双方对该房产证确定的权利归属本身有异议,并且针对该房产的出资事实分别进行了举证证明,自然不能仅凭该房产证证明励曙杰对该房屋享有权利的依据,否则将导致循环论证,而应综合审查双方提供的所有证据,确认其真伪,判断各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依据优势证据规则对讼争房屋的权属作综合认定。
  同时,这还涉及民事诉讼能否对具体行政登记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问题。由于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对于房产证的合法性没有异议,只是对房产证所证明的权属效力存在异议,因此,法院可以根据司法权优于行政权原则和权利救济原则,对未经行政审判进行实体审查而生效的具体行政登记行为在民事诉讼中是否具有最终确定性及其证明效力进行全面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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