疏属劲草:联律杂谈



  三、律格使用的规则

    说到律格使用的规则,首先就得说一说“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的概念问题。

    为何要“二四六分明”?就是中文里一般以两个字为一词组,是除单音字外的组成句子和文章的最基本单位,这两两为一的词组,在律诗中应用,就是一个音节,每个音节须同声调,音节与音节之间须变声调,形成了律诗的节奏和顿挫交替。四言句两个音节,五言句两个半音节,余类推。为了顿挫抑扬和节奏的和谐而将每音节的后字称为“音步”,音步是节奏和顿挫交替点,不可错乱,音步若错乱就打乱了律句的步调,破坏了律句的和谐,故二四六音步必须分明。

    再说“一、三、五不论”。为何有“一、三、五不论”之说?就是一、三、五字不在音节的音步上,在不破坏所有音节的前题下,五言一、二音节中的一、三字中,可有一个字不论平仄;七言律句中可有特定的两个字不论平仄。因第一个字在对句中不参于交替,影响不大,第一字平仄不协的情况下,允许三、五字还有一字不论平仄,但绝不允许三、五两字同时不论平仄,因七言是五言的延续,七言中三、五两字同时不论平仄,就等于打乱了五言的所有音步。一个音节的平仄不谐,对整句的顿挫抑扬和节奏的和谐影响不大,若一、三、五个字都可不论平仄,则五、七言句打乱了所有的“音节”,“音节”既乱,“音步”何存?律格即不成为律格了。

    比如按律句,“平平平仄仄平仄”就是打乱了“平平仄仄平平仄”句型的二、三两个音节,仅存第一“音节”,后五言就不合五言中“平平仄平仄”拗就句型的不可变定式,故“平平平仄仄平仄”句型,按律诗律句不可。

    一、三、五字不协律格,称为小拗,小拗在常规律格里,本句不救,对句可救可不救;二、四、六字不协律格,称为大拗,大拗必救,常规律格里大拗在对句里前一字去救。

   常规律格每句里不允许有三平尾,四仄尾和孤平出现,这里所说的常规律格,是以排除“拗律”和“拗句格”而言。(有关“拗律”和“拗句格”情况后边再说。)所以,一、三、五不论,还必须遵照以上规则,而不是可随意一、三、五不论。一般规律是,三连调首字可不论;五言仄起式仅允许首字不论;五言平起式首字不论,即成孤平句,须改三字为平而救,三字不论也须改首字补救;七言仄起式允许一、五两字不论;七言平起式允许一、三两字不论;五言拗就体一个字都不可不论,延伸为七言仅允许首字不论。

  四、“拗律”和“拗句格”

    先了解一下拗体和拗救的定意。
    
  拗体:律诗和绝句不依平仄常格而加以变换者,称为拗体。两联不依常格的,称拗句格。通首全拗的,称为拗律。拗体诗多见于初盛唐。(摘取自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编1987年7月出版的《中国古代诗词曲词典》448页)

    拗救:诗律术语。在律体诗中,凡不符合平仄格式的字,称为“拗”。凡“拗”须用“救”,如上句该平的用仄,下句该仄的则平。平拗仄救,仄拗平救,一拗一救,协调平仄,使音节和谐,称为拗救。拗救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本句自救,即狐平拗救。律诗五言“平平仄仄平”句型因第一字用了仄声、七言“仄仄平平仄仄平”句型第三字用了仄声而“犯狐平”时,则在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改用平声字来补救。另一类是对句相救,有两种情况。其一,大拗必救,指出句五言“仄仄平平仄”句型第四字、七言“平平仄仄平平仄”句型第六字拗时,必须在对句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用一个平声字作为补救。其二,小拗可救,可不救,指出句五言“仄仄平平仄”句型第三字、七言“平平仄仄平平仄”句型第五字拗时,可在对句五言第三字、七言第五字用一个平声字作为补救,也可以不救。本句自救和对句相救,往往同时并用。(摘取自华东师范大学中文系编1987年7月出版的《中国古代诗词曲词典》448页)

    以上拗救的解释并不完全,因为它并未涵盖了“两联不依常格的,称拗句格。通首全拗的,称为拗律。”的拗救规则的解释。根据大量“拗句格”和“拗律”的救例,本人归纳了拗救的另外几种常规用法和个人研究的新观点(所谓新观点,就是没有文献记载依据,也没有引用别人已发表在报刊或网站上的言论,仅个人观点)。在“拗句格”和“拗律”里,作者一般是为追求拗律的美感而不顾及孤平,并同时应用本句各自为救、对句大、小拗同救,本句大、小拗互救,对句大、小拗互救等多种救法以突出拗律的美感和平衡。“拗律”一般来说没有一、三、五不论之说,也就是说,大、小拗全救才是完美拗律。当然也有小拗不救的特例,但很少见。拗律并不是作者为了意境表达倒不开平仄而采取的补救措施,而是作者为了避开常规律格,探求一种新的律格而故意为之!因历代沿革和理论总结仅注重于常规律格的沿用和总结,虽有少部分名家喜欢使用和探求,但拗律的探求又没有形成规模和总结出规范,特别是明、清两代的韵文学理论大总结,遗漏了对拗律理论的总结,故形成了拗律发展的断代!因而才有“拗体诗多见于初盛唐”之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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