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宁翻唱《传奇》遭索赔52万 一审驳回原告请求


    毛宁翻唱《传奇》并收录在专辑中,连同出版方等被著作权方诉至法院,索赔52万余元。

今天上午,朝阳法院通报,一审判决涉案专辑不构成侵权,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008年,李健在专辑《似水流年》中收录了歌曲《传奇》,该歌曲作词为刘兵,作曲为李健。2008年10月,李健、刘兵二人将《传奇》在全球范围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词曲著作权、录音制品版权独家授权给老孙文化公司,授权期限6年。

老孙文化公司认为,毛宁及专辑出版发行方、销售方等5被告擅自演唱、出版、发行涉案歌曲,应共同赔偿经济损失等52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8日,专辑制作方因使用《传奇》等12首歌曲出版《十二种毛宁》专辑,曾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提出录音法定许可著作权使用费转收申请,根据专辑5000张的发行量缴纳了著作权使用费4800元。

法院指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使用《传奇》是否符合《著作权法》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

法院认为,《传奇》在《十二种毛宁》专辑制作前已经合法录制、出版;刘兵、李健并未在歌曲发表时作出不得使用的声明;出版方已经向负有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职能的音著协支付了使用费,故专辑使用《传奇》的行为不构成侵权。

法院一审驳回了老孙文化公司的诉讼请求。

宣判后,老孙文化公司已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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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著作权法》第43条第3款的规定,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形需符合三个条件:该音乐作品已经在先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著作权人未作出不得使用的声明、使用者按规定支付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