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2月10日下午2时许,家住灵山县太平镇的村民黄某、韦某,在钦北区那香镇街道上与陈某相遇,双方互不让路,随之发生口角,继而大打出手。韦某被陈某持刀砍伤头部后,被送到当地卫生院治疗。而当地派出所很快就将伤人者陈某传讯问话。
韦某的同乡李某等人闻讯后,匆匆赶到卫生院,黄某将事情经过告之众人,几人决定“修理”对方。他们纠集同村及邻村黄姓村民30多人,手持刀具、木棍,将派出所团团围住。民警告诉他们,陈某已在交代事情经过,至于如何处理,警方将秉公执法。但黄某等人不顾民警耐心劝说,强行闯进派出所大院,踢坏值班室与卫生间的门,并对陈某进行殴打,造成陈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在民警劝阻时,黄某等人还对民警进行威胁。随后,当地政府组织人员赶到,黄某等人才离开现场。
7月13日,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等人聚众冲击派出所,不仅扰乱了派出所的正常工作,而且造成了严重损失和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为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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