影视作品网络著作权维权方式的选择

诉讼无疑是独具强制性、终局性的纠纷解决方式。纠纷的司法解决,强化或者深化了法律的社会规范作用,给公民守法意识及对法律的尊崇意识以强烈和深刻的示范指引。司法解纷效应作为一种信息,更作为一种资源,纠纷当事人,权利的其他义务人,乃至有关行业协会、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等广泛的受众对这种信息的接纳或者对这种资源的最大化利用,将有助于对网络环境下类似影视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播放权等著作财产权纠纷的解决与平抑。
  纠纷的司法解决是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但并非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诉讼维权,或许只是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无奈的选择,但责令网吧经营者停止侵权行为应当不是权利人维权的唯一目的。知识财产的价值实现在于传播,某种程度上讲,其传播的广度和深度亦体现了知识财产的价值。而于传播之中,知识产权的各项权能得以充分发挥,权利人的付出也将得到更大程度的回报。影视文化作品的价值与传播以及内含于其中的利益表现则显得更直观、更现实。因而权利人不啻应当讲求诉讼理性,正确对待裁判的结果意义,也应当正确考量行政救济的结果意义。毕竟司法救济与行政救济只是对失范秩序的矫正,这种矫正措施只是使纠纷双方回复到以前不侵权状态,并不能使著作权人直接获得个案确定利益之外的具体收益,不能满足权利人行使影视作品著作权利益最大化的追求。
  网络技术的发展,改变了影视作品传统的传播方式,影视作品的网络传播是大势所趋,这是不争的事实。与此同时,这也为权利人拓展作品传播途径、发挥作品效用、追求利益最大化提供了另一个广阔空间。影视作品著作权人与提供各种网络服务的经营者之间已然成为利益共同体。然而,虽然网吧经营者愿意取得影视作品著作权的授权许可,著作权人也多愿授权,但鲜见成功合作的范例。个中原因,可以归结为两方面,一是缺乏具有实效性的沟通平台,二是对影视作品的使用费难以寻求一个双方都愿接受的平衡点。
  因此,遏制影视作品网络侵权行为,最有效的途径是利益共同体双方共同打通作品授权使用的瓶颈,其过程或会曲折,但共同体的和谐却定使双方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