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发现儿子并非亲生 索要抚育费获支持

  离婚后发现儿子并非亲生,能否向前妻主张抚养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无锡中院近日审结一起“非亲生子”抚育费纠纷案,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

  六年前,赵兵与妻子王娟协议离婚,约定儿子由王娟抚养。去年9月,赵兵根据亲子鉴定得知儿子并非亲生,于是一纸诉状将前妻告上法庭,要求王娟赔偿抚育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判决王娟支付抚养费1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王娟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中,王娟提出儿子自幼过继给他人,赵兵未尽抚养义务,无权追讨抚养费,也不认可赵兵私自进行亲子鉴定所做出的结论。赵兵辩称自己主张权利是基于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这一事实,况且原审法院认定自己与孩子不存在亲子关系的举证已初步完成,相应的举证责任已经转移给王娟。

  无锡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王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赵兵从未对儿子尽过抚养义务,一审法院依据现有证据认定孩子在上幼儿园之前由赵兵和王娟共同抚养并无不当,王娟应返还赵兵在此期间支付的抚育费。

  另外,中院认为赵兵通过律师事务所见证,以父亲身份委托亲子鉴定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王娟则应对其拒绝承担儿子与赵兵亲子关系成立的举证而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支持一审法院对王娟赔偿赵兵精神抚慰金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