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权律师上书证监会请求调查双汇涉嫌虚假陈述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股东的改变应该及时披露,尤其是当这个控股股东是国际资本大鳄时,更应如此。然而,深市上市公司双汇发展(54.36,0.03,0.06%)(000895)却将高盛减持公司股份这一事实隐瞒了两年之久,并以“疏忽”为由将责任推得一干二净。昨天,壹财经维权律师、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国华表示,双汇发展此举涉嫌虚假陈述,他已于前天上书证监会,请求立案调查这一事件。如果证监会确认双汇发展虚假陈述,投资者就可以起诉索赔。

  高盛“无声”减持双汇获利500%

  双汇集团是河南省知名企业,以生产火腿肠等冷鲜肉产品而驰名,双汇发展是其旗下上市公司。2006年4月,高盛集团和鼎晖投资通过双方的合资公司香港罗特克斯公司,以20.1亿元的价格,联合受让了漯河市国资委持有的双汇集团100%股份,高盛和鼎晖分别持股51%和49%。由于双汇集团当时为双汇发展的第一大股东,因此,高盛也因此次的股权转让而一跃成为双汇发展的实际控制人。

  众所周知,高盛集团是国际著名资本大鳄,被它相中的企业就好比是被巴菲特的魔杖点中了一样,受到投资者的热烈追捧,股价也迅速上涨。双汇发展也不例外,在投资者的追捧下,股价从06年4月的15元左右起步,很快就涨到60多元,08年虽随大盘有所回调,但现在股价又涨到50多元。表现非常坚挺。

  但在去年11月,有国外媒体披露:“高盛集团已经同意以1.5亿美元的价格,出售所持有的双汇集团50%的股权,并于上周同鼎晖投资签署了出售协议。这一交易将套现约1.5亿美元。高盛计划很快将再次出售所持双汇集团的股权,将其在双汇集团的持股比例降至5%。”

  这个消息经国内媒体转载后,引起市场一片哗然。因为根据现在的股价推算,高盛集团减持双汇发展股权获利高达500%,但高盛却悄无声息地减持,无疑是把当初跟风炒作的投资者晾在了高高的山顶上。记者在东方财富网股吧里看到,很多股民对此表达了愤怒,一位投资者甚至表示:“像这样不诚信的公司,大家以后不要再吃双汇食品了。”

  双汇澄清公告证实高盛减持事实

  面对投资者的怒火,双汇发展终于坐不住了。去年12月14日,公司发布了所谓的澄清公告,称“11月份某媒体刊登的《外媒称高盛将转让双汇一半股权,套现1.5亿美元》报道失实,公司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化。”“此次境外股权转让不构成双汇发展实际控制人的变更,亦不导致实际控制人在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变化,此次境外股权转让对公司生产经营不构成任何实质性影响。”

  双汇发展在公告中表示,经咨询公司控股股东双汇集团和公司实际控制人罗特克斯公司,高盛集团确实于11月5日在境外向鼎晖投资的下属关联公司转让了部分股权。公告还显示,高盛和鼎晖投资在2007年10月的时候便进行了内部股权转让,高盛在此期间减持双汇集团股份,而在2009年11月5日进一步减持,目前高盛实际只剩下双汇集团15%的股权。双汇发展在公告中还对07年、08年的年度报告中对控制人股权的变化进行了更正。

  这份澄清公告并没有平息投资者的怒火,反而证实了高盛多次减持双汇股权的事实。因为据这份公告披露的数据推算,高盛间接持有双汇发展的股份从最初的30.97%大幅降低到7.71%,早已不是双汇发展的实际控制人。也就是说,笼罩在双汇发展头上的“高盛光环”早已消失了。

  但是令人惊讶的是,在长达的两年的时间里,无论是双汇集团还是上市公司双汇发展对此股权转让都三缄其口,未有丝毫透露,甚至在双汇发展2007年和2008年的年报中都隐去不提,广大投资者对如此重大的事件一直蒙在鼓里。

  维权律师上书证监会请求调查

  对于在长达两年的时间里没有披露高盛减持股权一事,双汇发展董秘祁勇耀却对记者表示,未曾披露是源于“疏忽”,不是故意的。对此,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立法咨询委员会特聘委员杨兆全指出:“根据法律的规定,无论是故意还是疏忽,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壹财经维权律师、广东威戈律师事务所刘国华律师也表示,双汇发展于12月14日发布澄清公告,确认了高盛曾在2007年大幅减持股份,这一公告迟到了两年多。但双汇在澄清公告中却表示,公司并不认为高盛的减持有问题。显然,双汇想淡化高盛的减持行为,但是,既然双汇发展更正了2007年与2008年的年报,就说明其实际控制人股权的改变应该在这两年的年报中披露出来,而双汇发展却没有及时披露,因此涉嫌虚假陈述。

  刘国华认为,如双汇发展虚假陈述属实,证监会应依法进行查处,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我已向证监会寄送了《关于请求贵会立案调查河南双汇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涉嫌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及虚假陈述的函》,希望证监会能给个说法。”

  “如证监会认定双汇发展虚假陈述,并予以行政处罚,则因双汇发展虚假陈述而受损失的股民,可诉至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