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合并原则在关联企业破产清算程序的适用

二、适用实质合并原则是关联企业破产清算的正确途径

首先,在关联企业破产清算程序适用实质合并原则,有充分法理依据。法律制度从来都要把体现公平、正义作为其永恒的价值目标,趋利行为不得建立在妨害他人的权利行为或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基础之上。某些经营者蓄意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支配与从属关系,在关联企业内进行不法利益输送和资产转移,其账户、资产混同,人事混同,彼此之间暧昧不清,全无独立经营之品质。这使传统公司法、破产法每一家公司都是经营上独立主体的假定不复存在。基于这些关联企业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已不是独立经营的法人,有限责任制度在关联企业中已经失去了其存在的基础和前提。故在存在不法利益输送的关联企业同时破产之场合,不必拘束于严格的有限责任制所限,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和维护社会正常的民商事流转秩序,将各企业的资产与债务合并计算,乃顺理成章之事。实质合并原则实系各国公认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在关联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具体运用的特殊原则。

其次,适用实质合并原则有助于简化关联企业破产清算程序,提高审判效率。关联企业破产比一般企业破产复杂得多,无数的社会问题、法律问题纠缠在一起,如适用传统个别破产清算原则,不但不能公正保护债权人,而且其清算程序极其复杂、繁琐,必然造成清算效率低下,案件久拖不决,破产成本巨大。相反,如果适用实质合并原则,则既不需要作勉为其难且意义不大的资产归属划分,也不需要对企业间债权交叉保证等事项作效力与受偿余额等问题认定,所有破产清算程序都得到极大简化与方便,既保证了程序与实体的公正性、合理性,又具有极强的经济性,能收到事半功倍之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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