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书面陈述意见的主要内容
提起鉴定的当事人应当向医学会提交书面陈述意见,该意见重要包括以下内容:
1) 当事人的身份、联系方式等;
2) 对医疗事件争议的焦点;
3) 争议焦点的事实依据;
4) 阐明医疗机构的过失构成医疗事故或医疗过错,且该医疗过失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等理由
经鉴定为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应当包括上款(四)至(八)项内容;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在鉴定结论中说明理由。
11、医疗事故的责任分类
1) 完全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
2) 主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其他因素起次要作用;
3) 次要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主要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次要作用;
4) 轻微责任,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
12、再次鉴定的提起
1) 提起人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当事人;
2) 时效:自收到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出;
3) 费用缴付方:一般为提起再次鉴定的当事人支付。
13、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终止
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在专家鉴定组作出鉴定结论前,双方当事人或者一方当事人提出停止鉴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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