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装修汽枪钉扎瞎工人眼

  工人李某在新房装修现场被飞来的汽枪钉扎瞎了左眼,施工人、雇主、房主谁应承担赔偿责任?9月27日,江苏海安法院给出了明确的回答,一审判令雇主贾某赔偿李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66568.45元,施工人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房主季某不承担责任。

  季某在房屋装修时向贾某购买4樘木门,约定由贾某负责安装,验收合格后,连同安装费每樘门按1000元计算。贾某即通知木工乐某到季某家装门。恰好木工李某手头无活,打电话向乐某揽活儿,2008年8月19日,乐某通知李某一起到季某家中装门。当日,乐某、李某分别在两个房间装门。下午3时左右,乐某正在卫生间内使用木工汽枪施工,李某在另一处将门框打好发泡剂等待干燥的过程中,准备向乐某请示下一步的工作。当时乐某背对着李某,用木工汽枪进行打钉操作,李某刚跨入卫生间,即感到有枪钉溅入左眼,乐某转过头来,看到李某用手从眼晴上抹了个钉下来。当晚,李某感觉疼痛难忍,于次日去海安县人民医院诊治,被确诊为左眼角膜穿通伤、外伤性白内障。2009年3月27日,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左眼失明,伤残程度为9级。此后,因李某的赔偿问题未能解决,引起纠纷。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主季某向贾某买门,并商定由贾某负责安装,双方之间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贾某把安装任务交由乐某完成,由贾某支付工资,双方形成了雇佣关系。李某向乐某要求一起参加本案的木门装修,与贾某之间也形成了雇佣关系。雇员乐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他人受伤造成损害的,应当由雇主贾某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乐某是具有专业技术的木工,明知木工汽枪具有相当大的危险性,未能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注意义务,致李某进入现场时被误伤,乐某具有重大过失,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房主季某对李某眼睛受伤失明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