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处理中的时限规定


7、调解的时限: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予调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期限为十日。
1造成人员死亡的,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
2造成人员受伤的,从治疗终结之日起开始;
3因伤致残的,从定残之日起开始;
4造成财产损失的,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8、扣押车辆的法律依据及扣押车辆的时限:
道交法第72条第二款: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1、5日(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20日+10日(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期的,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 5日(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40日
2、对于不需要检验、鉴定的车辆,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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