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版权经营不是“卖身契”

上海市作协副主席陈村日前在论坛发帖,称王蒙、赵长天、韩寒等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盛大文学起点中文网挂名为“首届华语原创文学大展”评议团成员,被媒体形容为“挂名门”事件。陈村同时还就“文学大展”版权处置规则中“所有评议入围作品与起点签订委托创作协议,全部版权归属起点”提出异议,认为这是在蒙文学青年。

 

对于“挂名门”事件,盛大文学的回应是,“如果没有被邀请人的口头或者邮件承诺,不可能将作家的名字挂到评议团名单中去”,称这是个误会,“聘书正在陆续发送中”。不只是文学大赛,国内各种文化、娱乐活动邀请名人、明星担任顾问、评委,早已是普遍现象,人多了乱,龙多了旱,邀请方和被邀请方中间出了点岔子,没什么值得大惊小怪的。但是,“挂名门”引出的“全版权运营”话题,却值得探讨一番。

 

什么是全版权?全版权都包括哪些方面内容?全版权运营会不会损害作者权益?这些问题应该引起业界的注意和探讨。陈村的质疑和盛大文学的回应,其实就暴露了人们对于全版权的两种不同看法。一种看法是,只要作者和经纪人或经纪公司签了全版权运营合同,那么这纸合同便成了“卖身契”,之后作者便任由甲方宰割了。另一种看法是,运营方只对作者授权的版权进行运营,其他诸如受法律法规保护的“署名权”等,仍然归作者所有。

 

在厘清了这两种看法的不同之处后,可见“全部版权归属××”的说法是不准确的。这样的合同即便签订,也会是无效约定,因为它是和国家的出版法规不符的。仔细考量“文学大展”版权处置规则中引起争议的那句话,应该属于表述不清,如果将“全部版权”改为“作者授权代理的全部版权”,相信就不会引起这么大的误会了。

 

全版权运营在国内还是新鲜事物,名字虽有点陌生,但说白了也不过是原著作品的影视、动漫、游戏改编权,大不了再加上网络传播、无线发布等内容,即原著作品可供运营的那一块。“署名权”是作者天经地义的权利,包括作者不愿意交给运营方经营的权利,都是不可侵犯的。

 

陈村的批评引起了盛大文学的重视,起点中文网第一时间修改了版权处置规则。这算是全版权运营在探索和进行过程中出现的一个小事件,是争议和矛盾,也是警醒和促进,有利于全版权运营日后健康发展。在国外,全版权运营早已是平常的事,作家将作品写完后便交给经纪公司,自己喝咖啡、旅游、休闲去了,到了收钱的时候,经纪公司自然会将约定好的版税、版权转让金等如数奉上。这是个好事情,毕竟作家擅长的是写作而非做生意,将生意的部分交给代理人打理,也有利于作家产出更多的“蛋”。在国外,全版权运营是帮作家多赚钱的,而非剥削作家的,中国作家、出版业界包括社会各界,对此要有一定的认识,逐渐了解和接受这一新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