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家庭暴力受害人 首获法院“保护令”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6日向受到家庭暴力侵害的季某发出一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书”,这是浙江省第一份反家庭暴力领域的人身保护裁定。

  6月1日,季某向龙湾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诉称丈夫严某经常对她进行电话威胁、谩骂,殴打原告和原告母亲。25日,季某向法院提出人身安全保护申请,并提交了报警证明、照片、病历等证据。法院受理后,经调查核实,立即作出裁定:禁止被告严某殴打、威胁、骚扰原告季某,如果被告严某违反禁令,法院将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法律专家称,由于家庭暴力具有内部性、隐蔽性特点,当事人往往举证不足,司法应对家庭暴力力度不够。“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出台,将事后惩罚施暴者转变为事前保护受害者,是运用司法手段保护家庭暴力受害方的一项尝试。

  龙湾区法院介绍,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需要提供病历、照片、报警证明等表明曾遭受家庭暴力或正面临家庭暴力威胁,可以在离婚诉讼提起之前、诉讼过程中或者诉讼终结后的6个月内提出,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分为两种,紧急裁定有效期15日,长期裁定有效期3个月至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