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这也不能绝对化。法律对于离婚后财产分割方面的争议,还是留了两个口子。
第一个口子,就是一方当事人能证明在离婚分割财产时,对方当事人对其使用了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的。最高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对此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如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将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要想得到法院的支持,原告必须提供证据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将直接导致败诉。换句话说,如果要主张离婚协议无效的话,原告负有举证责任。
第二个口子,是离婚后一方当事人发现另一方当事人还有藏匿、未分割的婚内财产(比如说股票基金、企业股份、私藏的现金存折等等),或者是发现还有《离婚协议书》中未涉及到的婚内财产。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对新发现的这部分婚内财产进行分割。同样,此类案件必须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起诉;同样,原告在案件中负有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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