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本行政区域的详细情形

上一篇 / 下一篇  2011-08-23 19:02:36 / 天气: 晴朗 / 心情: 高兴 / 精华(1) / 置顶(1) / 不允许评论 / 个人分类:addoption

第九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09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实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 2009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目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理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家身材健康和性命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 (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 (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低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德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大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接收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其工作职责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标准制定、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的制定,洽购核心免费供给会员供给商资历认定服务,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辨对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引导、组织、调和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督管理的工作机制;统一领导、指挥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答工作;完美、落实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责任制,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评议、考察.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的规定断定本级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上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在下级行政区域设置的机构应当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和谐下,依法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亲密配合,beijing escort,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七条 食品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领导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生产经营,推进行业诚信建设,宣扬、普及食品安全知识. 第八条 国家鼓励社会团体、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遍及工作,提倡健康的饮食方式,加强消费者食品安全意识和自我维护才能. 消息媒体应当开展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以及食品安全标准和知识的公益宣传,并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九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发展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基本研讨和利用研究,鼓励和支撑食品生产经营者为提高食品安全水平采取进步技术和先进管理规范. 第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本法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懂得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看法和提议.
第二章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第十一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制度,对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以及食品中的有害因素进行监测.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实施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打算,联合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组织制定、实施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 第十二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获知有关食品安全风险信息后,应当立即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信息核实后,应当及时调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方案. 第十三条 国家建立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食品、食品添加剂中生物性、化学性和物感性危害进行风险评估.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工作,成立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的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对农药、肥料、生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的安全性评估,应当有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专家参加.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应当应用迷信办法,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信息、科学数据以及其他有关信息进行. 第十四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过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或者接到举报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当即组织进行检验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 第十五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倡议,并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国务院有关部门通报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的结果.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是制定、修订食品安全标准和对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的科学根据. 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得出食品不安全论断的,国务院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立即采取相应措施,确保该食品停止生产经营,并告诉消费者停止食用;需要制定、修订相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制定、修订. 第十七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对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分析.对经综合分析表明可能具有较高水平安全风险的食品,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提出食品安全风险警示,并予以公布.
第三章 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八条 制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为主旨,做到科学合理、安全可靠.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除食品安全标准外,不得制定其他的食品强迫性标准.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食品、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食品生产经营进程的卫生要求; (六)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七)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八)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公布,国务院标准化行政部门提供国家标准编号. 食品中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的限量规定及其检验方法与规程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国务院农业行政部门制定. 屠宰畜、禽的检验规程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有关产品国家标准涉及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内容的,应当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相一致.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现行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予以整合,统一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本法规定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生产经营食品. 第二十三条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由医学、农业、食品、营养等方面的专家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代表组成. 制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应当依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充足斟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参照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并普遍听取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以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制定的规定,并报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存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生产的食品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国家鼓励食品生产企业制定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标准应当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在本企业内部实用. 第二十六条 食品安全标准应当供公众免费查阅.
第四章 食品生产经营
第二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目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置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坚持该场所环境整齐,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间隔; (二)拥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经营装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透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寄存垃圾和放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有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保障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四)具有公道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穿插污染,防止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进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应当洗净、消毒,炊具、器具用后应当洗净,保持清洁; (六)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保险、无害,保持清洁,预防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等特别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起运输; (七)直接入口的食品应当有小包装或者使用无毒、清洁的包装资料、餐具; (八)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保持个人卫生,生产经营食品时,应当将手洗净,穿着干净的工作衣、帽;销售无包装的直接入口食品时,应当使用无毒、清洁的售货工具; (九)用水应该相符国家规定的生涯饮用水卫生标准; (十)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应当对人体安全、无害; (十一)法律、法规划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八条 制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伤害人体健康物资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养分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朽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样的食品; (五)病死、毒逝世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分歧格的肉类,shanghai massage,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修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传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第二十九条 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允许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应当依法获得食品生产许可、食品流通许可、餐饮服务许可.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食品生产者在其生产场合销售其生产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流畅的许可;取得餐饮服务许可的餐饮服务供给者在其餐饮服务场所出卖其制造加工的食品,不需要取得食品生产和流通的许可;农夫个人销售其自产的食用农产品,不须要取得食品流通的许可.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范围、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增强监督管理,详细管理措施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本法制定.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勉励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改良生产条件;激励食品摊贩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要求的相关材料,必要时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决定准予许可;对不符合规定前提的,决定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职工食品安全常识的培训,装备专职或者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对所生产经营食品的检验工作,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实施迫害分析与症结节制点系统,进步食品安全管理程度. 对通过良好生产标准、危害剖析与要害把持点体制认证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认证机构应当依法实施跟踪调查;对不再契合认证要求的企业,应当依法撤销认证,及时向有关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并向社会公布.认证机构实行跟踪考察不收取任何用度.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履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沾染病的职员,以及患有运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实后方可加入工作. 第三十五条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农药、肥料、成长调节剂、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食用农产品的生产企业和农夫专业配合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记载制度. 县级以上农业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农业投入品应用的管理和领导,树立健全农业投入品的安全使用制度.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采购食品原料、食品增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奈提供合格证明文件的食品原料,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洽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法、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beijing massage,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七条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破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查验出厂食品的检验合格证和安全状态,并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批号、检验合格证号、购货者名称及接洽方式、销售日期等内容. 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应认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跟食物相关产品的生产者,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对所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进行检验,检验及格后方可出厂或者销售. 第三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载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留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履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品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同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的证明文件,进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 第四十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按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算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第四十一条 食品经营者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储存地位表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经营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十二条 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 (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产者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四)保质期; (五)产品标准代号; (六)贮存条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在国家标准中的通用名称; (八)生产许可证编号; (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必需标明的其他事项. 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其标签还应当标明重要营养成分及其含量. 第四十三条 国家对食品增添剂的生产实行许可轨制.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条件、程序,依照国家有关产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申请应用新的食品原料从事食品生产或者从事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生产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交相干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六旬日内组织对相关产品的安全性评估材料进行审查;对合乎食品安全要求的,依法决定准予许可并予以颁布;对不符合食品安全请求的,决议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五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巧上确有必要且经由风险评估证明安全牢靠,方可列入容许使用的范围.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技术必要性和食品安全危险评估成果,及时对食品添加剂的种类、使用范畴、用量的标准进行订正.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尺度对于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的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在食品生产中使用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 第四十七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有标签、说明书和包装.标签、解释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事项,以及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规模、用量、使用方式,并在标签上载明"食品添加剂"字样. 第四十八条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夸大的内容,不得波及疾病预防、治疗功效.生产者对标签、说明书上所载明的内容负责.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仿单应当明白、显明,轻易辨识. 食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所载明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第四十九条 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标签标示的警示标志、警示说明或者留神事项的要求,销售预包装食品. 第五十条 出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然而能够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的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订、公布. 第五十一条 国家对宣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实施严厉监管.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职,承担责任.详细管理方法由国务院规定. 声称存在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不得对人体发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其标签、说明书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必须真实,应当载明相宜人群、不合适人群、功能成分或者标记性成分及其含量等;产品的功能和成分必须与标签、阐明书相一致. 第五十二条 集中交易市场的创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行者,应当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白入场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平安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食品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讨,发现食品经营者有违背本法规定的行动的,应当及时禁止并立刻讲演所在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柜台出租者和展销会举办者未实行前款规定任务,本市场产生食品安全事变的,应当承当连带责任. 第五十三条 国度建立食品召回制度.食品生产者发现其生产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马上停止生产,召回已经上市销售的食品,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召回和告诉情况. 食品经营者发明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应当立刻停止经营,通知相关生产经营者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食品生产者以为应当召回的,应当即时召回. 食品生产者应当对召回的食品采用补救、无害化处理、烧毁等办法,并将食品召回和处理情形向县级以上品质监督部门呈文.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照本条规定召回或者结束经营不吻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滞经营. 第五十四条 食品广告的内容应当实在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张的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防备、医治功能. 食品安全监视治理部分或者承担食品测验职责的机构、食操行业协会、消费者协会不得以广告或者其余情势向消费者推举食品. 第五十五条 社会集团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伪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花费者的正当权利受到侵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义务. 第五十六条 处所各级国民政府鼓励食品规模化生产和连锁经营、配送.
第五章 食品检验
第五十七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本法实施前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设立或者经依法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可以依照本法持续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第五十八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依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敬科学,遵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平,不得出具虚假的检验报告. 第五十九条 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第六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食品不得实施免检.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食品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抽样检验.进行抽样检验,应当购置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执法工作中需要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并支付相关费用.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可以依法进行复检. 第六十一条 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可以自行对所生产的食品进行检验,也可以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食品行业协会等组织、消费者需要委托食品检验机构对食品进行检验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
第六章 食品进出口
第六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进口的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后,shanghai escort,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第六十三条 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或者首次入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进口商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安全性评估材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并及时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六十四条 境外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可能对我国境内造成影响,或者在进口食品中发现重大食品安全问题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采取风险预警或者掌握措施,并向国务院卫生行政、农业行政、工商行政管理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接到通报的部门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六十五条 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署理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定期公布已经备案的出口商、代办商和已经注册的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名单. 第六十六条 进口的预包装食品应当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 第六十七条 进口商应当建立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生产或者进口批号、保质期、出口商和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交货日期等内容. 食品进口和销售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六十八条 出口的食品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进行监督、抽检,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第六十九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收集、汇总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并及时通报相关部门、机构和企业.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建立进出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信用记录,并予以公布.对有不良记录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加强对其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处置
第七十条 国务院组织制定国家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TAG: massage shanghai

 

评分:0

我来说两句

显示全部

:loveliness: :handshake :victory: :funk: :time: :kiss: :call: :hug: :lol :'( :Q :L ;P :$ :P :o :@ :D :( :)

我的栏目

日历

« 2024-04-29  
 123456
78910111213
14151617181920
21222324252627
282930    

我的存档

数据统计

  • 访问量: 1445
  • 日志数: 15
  • 建立时间: 2011-08-22
  • 更新时间: 2011-08-24

RSS订阅

Open Toolba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