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东战争研究国际学会

·                      

 

     远东战争研究国际学会

       章 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远东战争研究国际学会。
  第二条 本团体性质:全世界范围的民间非营利性学术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香港基本法;尊重世界其他国家的宪法;以尊重历史、遵循科学为原则,促进全世界范围内二战时期远东战争史研究工作的深入发展。
  第四条 本团体在香港特区政府登记注册,遵守香港特区政府关于社团组织的相关管理规定。
  第五条 远东战争研究国际学会日常办事机构为秘书局。秘书局设于香港湾仔告示打道50号马来西亚大厦1602室;另在中国内地设立总联络处,地址是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18号嘉华世纪C8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联络、组织、推动各国研究二战时期远东战争史的学者和其他工作者,从政治、军事、外交、文化等各个方面展开研究。

(二)联络参加和指挥该远东战争的各国政要、著名将领、杰出英雄本人及其后人,共同推动远东战争研究。

(三)联络日本相关研究工作者,共同推动远东战争研究。

(四)调查重要的远东战争遗迹,向有关国家政府提出建设性保护方案。
  (五)组织召集国际性会议,对远东战争重大战役、重要人物、重要战略地区进行专题研究。

(六)推动远东战争史研究的学术文集、调查报告、文献资料等的撰写和出版。
  (七)建设专门网站,作为本会会员和其他研究者联络沟通的窗口,学术交流的园地。
   () 开展其他相关研究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为两类,一是个人会员,二是团体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务必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团体,并愿意适当参与工作;
  (三)专业或业余从事与促进远东战争史研究;

(四)具有相当学术研究水平;或已经具有促进远东战争史研究工作成果。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口头或书面提出入会申请;
  (二)经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由常务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局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团体学术研究活动;

(二)参加本团体成员联谊会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所能提供的其他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并实施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学术和联谊活动;

(二)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研究资料;
  (三)为本团体出版物和网站撰稿;
  (四)维护本团体信誉;
  (五)秉承自愿原则,提供给本团体开展学术和联谊活动的赞助费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三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推举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举行一次。因特出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推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网络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推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六条之第一、三、五、六、七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下设秘书局,负责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国际和平,热心公共事务,政治素质好;

(二)在促进远东战争研究方面有重大贡献;

(三)在远东战争研究领域有重大成果;
  (四)身体健康,能参加本团体工作;
  第二十条 本团体常务副会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经常务理事会批准任命;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顾问

(一) 本团体特别聘请远东战争相关国家之德高望重的国家政要、著名将领、杰出英雄本人或后人担任顾问,不论国别,不分党派。

(二)本团体积极组织顾问参加相关学术研究和联谊活动;

(三)本团体主动接受顾问批评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员赞助;
  (二)损赠;

(三)政府适当资助。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者社会捐款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团体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