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文联作家协会章程

香港特别行政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香港文联作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香港文联作家协会是全球华人作家组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是联系全球华人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繁荣一国两制,港人制港,高度自制,发展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是促进内地作家与香港及国外华人作家交流合作的平台。

香港文联作家协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团体会员。

  第二条 香港文联作家协会的宗旨是:坚决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及香港基本法,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团结广大作家和文学工作者,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繁荣和发展香港特别行政区及国内外华人的文学事业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按自身的特点在国内外开展各项会务活动。

 

第二章 任务

  

第四条 本会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上进行指导的职责。

  第五条 按照德艺双馨的要求,努力提高作家和文学工作者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修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鼓励创新,对优秀的文学创作、文学理论成果以及在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文学工作者,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七条 发挥本会自身优势,积极协助会员与国内外相关机构建立业务联系,组织各种形式的展览交流活动,为香港文联作家面向国内外艺术市场做好服务、协调、组织工作。

  第八条 举办外出观摩、交流座谈等活动,促进作家的提高与发展,促进文学事业的繁荣。

  第九条 组织学术研讨活动,促进理论工作的提高与发展,利用中国文化产业报,努力反映文学创作、理论、教育等方面的现状和成果。

  第十条 努力促进文学教育的发展,重视、支持并引导开展民间的、业余的文学交流活动,促进文学的普及与提高的相互发展。

  第十一条 促进并加强与祖国大陆、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及海外侨胞中的作家和作家团体的联系和往来,为弘扬祖国的传统文化和促进祖国统一大业贡献力量。

  第十二条 促进国际文学交流,增进同世界华人作家,作家团体和组织的友谊,为世界华人文学的共同发展作出贡献。

  第十三章 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合作,积极发展文学文化产业。

  第十四条 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文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会员

  

第十五条 香港文联作家协会实行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制。

  第十六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年满16周岁,在文学领域取得显著成绩的文学工作者,赞成本章程,本人申请,由两名本会会员介绍,经所在团体会员单位同意推荐至本辖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创作交流中心核准填表后报香港文联创作交流中心,经本会审批,履行必要手续后,即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七条 部分未成立香港文联创作交流中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流动性较大的民营文学工作者,赞成本章程,本人提出申请,经两名本会会员介绍,可直接向香港特别行政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创作交流中心提出申请,经本会批准,成为本会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参加本会活动,维护本会权益,按期交纳会费及网络维护费的义务。会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对本会工作监督、批评、建议的权利。

  第十九条 会员因违反会章或违犯政纪、国法,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视情节轻重,可通报批评、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员资格。本会通过一定程序劝其退会。

第二十条 凡对文学事业有特殊贡献的外国作家和旅外华人作家,经审核批准,可授予荣誉会员称号。

第四章 组织

  

第二十一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1、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2、审议工作报告;

  3、制定和修改《香港文联作家协会章程》;

  4、选举产生领导机构;

  5、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二条 会员的代表由各创作交流中心和相关单位推举产生,并根据情况确定部分特邀代表。同时作为代表该创作交流中心的理事候选人。代表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创作交流中心会员另行推举更替人选,报本会主席团审批。

  第二十三条 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理事会选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主席团任命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负责执行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不定期举行,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会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立顾问荣誉职务,由主席团聘请。顾问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会章、违法或不称职的领导成员,通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第五章 经费及其他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政府拨款、会员会费,网站维护费、社会赞助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会址设在香港。内地总办事处设在北京。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其修改权属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香港文联作家协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2009-09-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