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下发《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

  2008年以来,在历史积累、国际金融危机和劳动者维权意识明显增强等因素的共同作用下,劳动争议案件数量持续大幅上涨。2008年全国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共处理争议案件97万余件,其中劳动争议96.4万件,人事争议近1万件。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69.3万件,是上年的1.98倍,涉及劳动者121.4万人,是上年的1.9倍,超过之前两年立案受理案件所涉及的劳动者人数之和。各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立案受理案件同比平均增幅98.03%,大大超过2007年12.30%的平均增幅。

  近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司法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针对劳动人事制度改革深化,特别是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给劳动人事关系领域带来影响,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上升,集体劳动争议增多,处理难度加大的形势,共同下发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按照中央关于“建立党和政府主导的维护群众权益机制,更多采用调解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的有关精神,提出了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一系列政策措施。《意见》的制定和出台,体现了中央关于加强基层调解的有关精神,体现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强化调解地位和作用的立法宗旨,对于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实现社会公平争议,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强调要贯彻“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把调解作为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摆在争议处理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事业单位调解、乡镇街道调解、行业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等多渠道的争议调解体系,推动和促进具有调解职能的其他社会组织及律师、专家学者开展调解工作,形成开放式的社会化调解网络,最大限度地将争议通过调解快捷、平稳化解,维护劳动人事关系和谐和社会稳定。

  《意见》提出,要建立完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开展争议预防和调解工作,提高企业自主解决争议的能力,构筑化解劳动争议的“第一道防线”。《意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关调解工作的新规定,明确提出了大力推进乡镇街道调解组织建设,推动乡镇、街道劳动保障服务所(站)和工会、企业代表组织设立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将调解职能向企业比较集中的村和社区延伸;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的作用,拓宽劳动争议调解的渠道。《意见》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特点,提出了加强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具体措施。

  《意见》同时强调,要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导,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主管部门共同参与的对突发性、集体性劳动人事争议的应急调解协调机制。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与仲裁的相互衔接,共同做好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工作。《意见》还就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

  《意见》最后强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优势,整合资源,落实责任,形成协调配合、通力合作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新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