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实习期间受伤 算不算工伤

每年都有不少大中专、职业技校的学生到相关单位实习锻炼,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的过程中发生人身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那么,这些受伤学生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吗?

近日,涧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认定实习生不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他和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建立事实上或者法律上的劳动关系。因此,实习生在实习单位实习过程中受伤,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该类案件不属于《劳动法》调解的劳动争议案件,应属于《民法通则》调解的一般的民事侵权案件。

实习受伤

王某是洛阳某高级技工学校学生,2008年3月27日,经校方和实习单位协商,他到某汽车有限公司顶岗实习。按照此前的协议,王某在该公司实习期为一年,如果不出意外的话,实习期满后,他即可与该企业签订正式聘用合同。

天有不测风云,当年4月23日,王某在制件车间工作时,不慎将左手食指、中指轧伤,同事们听到王某的惨叫声,连忙放下手中的活儿,迅速把他送到医院救治。医生检查发现,王某的食指已经粉碎性骨折,跟本无法修复。

不得已,王某接受了截肢手术,其食指被截肢。手术后,经相关部门鉴定,王某被鉴定为九级伤残。

身体的伤治好了,但这次事故给王某的心理造成了很大伤害,也给他今后的生活和就业带来了很多麻烦。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要求校方及其主管部门和实习单位按工伤标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计赔偿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损失7万余元。

此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所在的学校提出,学校与王某存在教育合同关系,而本案系侵权诉讼,学校并非侵权行为人,故学校不能作为赔偿义务人。而且学校与实习单位早已明确约定:学生在实习期间发生意外,由实习单位负责赔偿。因此,学校不应成为被告。

王某认可了学校的说法,在案件审理后不久,撤回了对学校和主管单位的起诉。

王某的实习单位某汽车有限公司对伤害事实没有异议,但他们提出,既然要定工伤,那么该案就属于劳动争议,应由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进行仲裁,法院不应受理。

引发争论

那么,王某在实习期间发生的人身伤害是否应认定为工伤?此案在王某、学校、实习单位间引起很大争议。

王某的实习单位认为,王某虽然没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因此,他在实习期间发生的伤亡应属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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