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值送话费:是明里送馅饼还是暗里设陷阱

  如今的商家为了促进消费,经常举办一些颇具诱惑力的“优惠”服务活动。其中,尤其以电信等服务部门为甚。但是,广大消费者在办理相应的“优惠”服务中,是否都真正享受了该优惠服务呢?电信等服务部门在办理“优惠”服务的同时,对一些涉及绑定服务、最低消费标准及免责、限制责任的条款,是否采取了合理的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了呢?消费者如果没有搞清楚各类“优惠”的具体条款,而盲目地签了该格式合同,是否会落入“优惠”而不实惠,反而多付费的消费陷阱呢?日前,参加当地电信公司“充100元话费送300元话费活动”的王先生,就遭遇到这样的“优惠”尴尬。

  2009年10月6日下午,王先生到本地电信分公司营业厅查询其话费消费情况,发现其话费有误差,特别是对7、8、9月份发票上,出现的“优惠”消费项目,更是一头雾水,就询问工作人员李某,她解释说:“因  你以前参加充100元话费送300元话费活动,每月返还20元话费,每月保底消费要50元,现在你又使用了e家46套餐,月消费未达到e家46套餐标准,所以公司就以优惠的费用补收套餐款。”王先生不明就里地问:“不管怎么说,反正我月消费已经达到了50元这个最低消费标准,为什么还要补收呢?”工作人员李某说:“我们先扣完50元最低消费,再按e家46套餐的标准执行,达不到46标准的就扣款,电脑就是这样执行的”。听其如此解释,王先生非常郁闷,只得悻悻而归。

  回家后,王先生越想越气:根据当地分公司提供的合同规定,其办理的充值优惠每月保底消费50元中,应当包括e家46套餐的费用,而按照该工作人员李某的解释,使用e家46套餐的费用,视乎就不是在电信公司消费的了,李某的答复显然不能让人信服。为了讨个说法,王先生将本地电信分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该分公司退回7-9月份“优惠”款102.07元。近日,江苏沭阳法院已经受理了此案。

  法条链接

  所谓格式合同,又称标准合同、附和合同、定式合同或定型化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为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于缔约时不容对方协商的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对于其中的免除或限制责任的条款应当尽到两个义务,即①提示义务,提请对方注意该条款;②说明义务,应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否者,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八条    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九条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第四十九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