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狗咬伤之后……

──略谈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的举证责任

  【案情】

  2009年7月份的一个下午,七十老翁戴老汉走在村间小路上,半道上突然窜出两只小狗,一黑一白,其中的小白狗将戴老汉的右腿咬伤,戴老汉立即报警,后经打听得知小白狗是杨家饲养的,便前去杨家讨说法,杨家称:自家小狗从不咬人,而且村里养狗的人家很多,黑白都有,没人看到是黑狗咬伤的还是白狗咬伤的,更没有人证明是自家的狗咬伤的。后经派出所调解,杨家赔偿戴老汉50元现金。现戴老汉诉至法院,要求杨家赔偿医药费1200元。

  【分歧】

  新闻中常说“狗咬人不是新闻,人咬狗才是新闻”,该案中,狗咬人虽不是新鲜事,但在小村子里也算是个不大不小的新闻。村里养狗的村民不少,大伙都很关注此案,在两次庭审中前来旁听的群众济济一堂。本案在审理中,对戴老汉的举证责任是否已经完成,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戴某被狗咬伤时有一黑一白两条狗,据戴某本人陈述是小白狗咬伤,但当时并未目击证人。派出所的“接处警登记表”上也是记载“据报案人自称被杨某家的小白狗咬伤”等内容,原告没有证据证实自己是被被告所饲养的狗咬伤,应由原告自己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原告被狗咬伤时无目击证人,故无直接证据证实是被告杨某饲养的小白狗咬伤,但派出所的“接处警登记表”上还记载:“报案人戴某称自己被杨家的小白狗咬伤,请派出所前来解决。……后双方自行协商解决,杨家赔偿了戴某50元现金。”等内容。当时杨家表示接受民警的调解意见,当即赔偿戴某50元。双方当事人也都在该登记表上签了姓名。庭审中,双方当事人均认可签章的真实性,可见被告当时已承认是自家的狗咬伤了原告。被告亦无相反的证据证实自家的小狗未咬伤原告。故法院可以认定戴某的伤害由杨某饲养的小白狗造成的,戴某的举证责任已经完成。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就侵权行为而言,受害人要举证证明自己受到了损害,自己的损害程度,自己的损害是什么原因造成的,致害人是谁。举出的证据还应尽量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故在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原告(即受害人)要证明致害人的过错,即只有证实自身是被被告饲养或管理的动物咬伤的,即证实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有过错方才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

  当然,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也并非在任何情况下都要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因受害人过错或第三人过错引起的损害,应减轻或免除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五款明确规定:“饲养动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就受害人有过错或第三人有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这样的规定,就把受害人置于有利的境地,便于得到应有的赔偿。



31/3123>